在听取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之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法院(刑庭、立案庭)、公安局(刑侦、法制、交警、派出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政法委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县检察院2016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两年来,县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保证了《刑事诉讼法》在我县的全面、正确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批捕案件的审查把关严格。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和逮捕的必要性,充分且慎重地行使批捕职权,对涉嫌严重罪行、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当批捕则批捕,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继续造成社会危害,保证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涉嫌罪行轻微、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批捕,切实保障了人权。从去年初至今年6月底前,批捕107人,不予批捕11人,批捕与不批捕均无错案。
2、侦查活动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实比较到位。近两年来,县检察院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出原则,将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当采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但凡发现问题,都通过发出纠违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当面指出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一改过去监督“重形式、轻效果”和“监督滞后”情形,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明显增强。
3、在监督制度和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办理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与县农林科技局联合制定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办法”,使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4、立案监督取得新成效。2016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不当立案16件(其中应当立案二不立案的11件,不应当立案二连的5件);今年,立案监督工作有了新举措,对公安机关的刑侦、交管及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并纠正了其中不当立案5件。
二、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1、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尚未完全落实。目前,侦查监督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上,对未进入批捕和起诉程序的部分案件虽然也进行了监督,但尚未将此类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2、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此项规定尚未完全落实,案件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撤案以及案件侦办进度等信息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信息知情难问题尚未完全破解。
3、监督职能的宣传不够到位。据调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公民不知道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因此也不知道为检察机关提供监督信息。
三、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1、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在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立案环节的监督,在对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严格监督的同时,加强对未进入批捕和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案件的处理情况的监督,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全面依法、规范。
2、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在坚持好“办理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的同时,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衔接沟通,研究制定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受案、立案、破案、撤案、案件侦办进展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并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努力形成侦查监督信息交流的良性互动。二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与农林科技局共同落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将此项工作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延伸,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全面落实。
3、加强侦查监督职能宣传。要按照 “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宣传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提高广大公民知晓率,扩大监督信息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