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障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代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应当与人大代表保持联系,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二是保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代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本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保障,是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所在。这里法律明确的“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不仅仅是指本级人大代表,还应包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
三是保障代表知情权(代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关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监督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四是保障代表的学习培训(代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等,以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是保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代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六是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七是保障代表建议的答复办理(代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明确了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建议,要在交办之后三至六个月内答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是及时交办、督办,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通报。
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除了人大机关以外,代表法明确规定了其它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具有保障职责。大致有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代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一府两院”工作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是保障代表建议的答复办理(代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及时答复办理,让代表满意。
三是保障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服务(代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材料、尊重和安排少数民族代表的生活习惯等。
四是保障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尊重和支持(代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