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经石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7日审议通过。
决定任命:
单福东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余 杰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决定免去:
陈 平同志的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宝民同志的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唐继友同志的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石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