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人大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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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 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发布日期:2021-08-26    作者:     来源:     点击:

 

 

 

 

认真贯彻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

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2021年3月19日)

 

同志们: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局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我们迎来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实践,意义十分重大。党中央对这次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今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1] 3号),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今天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同志分别就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作重要讲话,就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完成了一系列重要议程,其中包括修改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两部法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密切。去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了选举法。这三部法律的修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是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工作方向。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为做好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我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简要介绍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主要内容,就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谈一些体会看法,同大家一起交流。

  1.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和选举法修改的情况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做好选举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作了七次修改。

    (一)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遵循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效力等值”。选举权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即人人平等。从50年代开始到2010年,由于我国的城镇人口比例不高,为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使各民族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选举法规定城市与乡村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历史的发展过程,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2010年修改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二是每一地区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即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每个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即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重要基础。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制度。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投票人有选择余地,有利于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

    5.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另选他人或者弃权。实行无记名投票,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避免不必要的干扰,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

    (二) 2020年选举法修改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是选举法的第七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多年来选举工作的重要原则和经验。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三是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情况的报备。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对破坏选举行为增加规定政务处分或者处分责任。

    下面重点介绍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的情况。

    修改前的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采取“基数+人口代表数”的计算办法,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为保持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选举法还规定,除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以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保持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

    由于乡并镇和乡镇改设街道等原因,我国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呈逐届减少的趋势,从而导致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也逐届减少。据统计,2017年底,全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为262.32万名,与1997年底比,减少了50.18万名,降幅为16.05%。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县级人大代表数量略有上升,由1997年的57.98万名增加至2017年的59.65万名,增加了1.67万名,增幅为2.88%;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大幅减少,由1997年的242.34万名减少至2017年的188.15万名,减少了54.19万名,降幅为22.4%。

    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约占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20年修改选举法,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实际需要,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以下统称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从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从40名提高至45名。这样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另一方面,适当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也能够在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适当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

    在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根据当前人口数进行测算,作出相关决定并依法及时报备。中央文件明确要求,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应当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其中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

  2. 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地方组织法的全称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制定于1954年,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5年作过五次修改。

    1.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和乡镇人大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履职尽责,开拓进取,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2.关于“一府一委两院”的性质和职权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非常广泛,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具体列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和同年制定的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审判机关而言,上级审判机关与下级审判机关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检察机关而言,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并不代替分别属于政府和监委、法院、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实施监督,要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始终把握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行使。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与履职规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我国于1992年制定了代表法,并于2009年、2010年、2015年作过三次修改。代表法集中对代表的事项作出规定,全面规定了代表的性质、权利和义务、履职保障、履职规范等。

    1.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好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这次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论述,专门规定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2.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参与,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政治责任、本职工作和行为操守等方面发挥标杆和模范作用。

    3.代表的履职保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等。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请许可或者及时报告。

    4.代表的履职规范。代表的履职规范包括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做好准备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会议议题,遵守议事规则代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等。根据代表法,代表履职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本职工作的关系。代表来自方方面面,都有本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二是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三、严格依法办事,做好县乡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选举法规定,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落实党委人事安排。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投票、计票监票、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了解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认真答复有关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的询问。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因身份的交叉重合产生角色上的冲突,保证公正、公平地进行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各地要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从大局着眼,按要求做好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二)做好选区划分

    县乡人大实行直接选举,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划分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基础性环节。在我国,选区是县乡人大直接选举时,按照法律规定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范围,是选民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活动以及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选区如何划分,对于能否很好地选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能否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能否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更具广泛的代表性,能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同时综合考虑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要把握好以下四点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并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二是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选区划分,要尽可能使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镇人大代表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三是选区的划分还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以及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四是划分联合选区时,要注意处理好选民多的单位(村组、社区)与选民少的单位(村组、社区)的关系,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由选举委员会商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三)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要最广泛动员选民依法参加选举,认真细致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选民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登记,探索跨行政区域选民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选举机构,加大有关选民登记信息的共享力度。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登记员的培训,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视情分配适当数量的流动人口代表名额。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有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推介选举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

    (四)依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把好代表“入口关”

    1.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既是对已当选代表的要求,也是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标准。中央有关文件对代表的人选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县乡人大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法定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注重人选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抗疫斗争等重大任务和考验中的工作实绩。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不宜作为代表人选的具体情形。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

    要继续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具体比例,规范代表候选人职业分类,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

    2.规范提名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各地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人选标准精心组织提名,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地方党委要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同等对待,同样考察审查。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县乡人大配合做好提名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党委统战部门会商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或乡镇党委会议批准,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

    在以往换届选举中,有人以所谓“独立候选人”、“独立参选人”进行渲染、炒作,些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资助有关参选人,企图干扰破坏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选举法明确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3.全面准确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全面、准确的介绍,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在选民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进行近距离的面对面的互动。

    对候选人的介绍要注意以下问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核实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这方面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选举法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代表职务等。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是否在其他地方已当选代表的情况。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如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二是要加强和规范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工作,依法保障选民知情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及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等信息,认真组织选民讨论、协商,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见面活动应当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召开选民会议、选民代表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也可以视情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

    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自我宣传。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的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即差额选举。但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主要采用这一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审计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联合考察审查,根据人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核实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审查。发现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选举委员会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选举法对三种投票方式作了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在农村选区可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流动票箱由于其流动性特点,监管难度比较大,应当严格依法使用,并确保每个票箱使用时至少有2名监票人员负责。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六)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要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审查代表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是指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等。三是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可能导致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比如,当选代表是否存在贿选情况,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等。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确认代表资格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在审查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七)预防和严肃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国家政权合法性、权威性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是政治底线和法律底线,不能触碰。党中央多次强调,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汲取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教训,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换届选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始终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要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切实严肃换届纪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要时刻绷紧换届纪律这根弦,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换届纪律和风气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规矩意识。坚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预防、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防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干扰破坏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对参加选举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资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选举的干扰和破坏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贿选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根据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上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或者收到有关举报,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予以及时处理。经过认真调查、详细核实后,认定确实存在破坏选举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其破坏选举行为的不同方式和情节,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调责认定为违法行为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应当宣布其当选无效

    四、精心组织开好换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

    代表选举产生,随后面临的工作就是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听取、审议和批准各项报告。选举产生第一届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县级人大还要完成对上一领人大代表选举只有成功召开换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届国家机关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才算全部完成。要成功开好换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关于换届后第一次人大会议召开的时间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由上届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人大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这里要明确的是“选举完成”的时间如何认定。选举完成的时间一般以选举委员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准。一般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是统一的如不统一则应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

    这里再强调一下县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问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任满五年。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上下级以及同级领导班子换届时间,按照先乡、后县、再市自下上,适当集中进行,一个省一般在一年时间内完成。对这个问题,在近几次的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作过研究,并与中组部进行过沟通,向常委会领导进行了报告。各级人大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任期,为使全国县乡两级换届选举时间在一个相对统一的时间段内完成,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如需调整,应当严格把握在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段内安排,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个别不能一次调整到位的,可采取分步调整到位的办法。调整换届选举时间,建议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明确。

    (二)依法做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工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也就是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法律对正职选举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难以提出其他候选人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三)优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落实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不超过45人。中央有关文件提出,要优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落实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职务等。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是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为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作出的规定。因此,在县级人大代表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应当通过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按期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法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贯彻落实好这一法律规定,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在党委、政府换届时即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通盘进行考虑,做到心中有数。在其后的酝酿、协商、讨论、提名等各个环节中既发扬民主又保证效率,依法按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同志们,县乡换届选举是我国各级政权建设的基础。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努力完成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充分体现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大家与我们及时联系、沟通。对于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我们将及时研究提出意见,给予答复,共同完成好这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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