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工作的决议
(2018年9月11日石泉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建设法治石泉和“三宜”石泉的现实需要。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尽快制定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办法。要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对发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重大事故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要求移送刑事案件有关线索等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积极出庭应诉。对审判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严格履行。
三、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研究等制度。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开放执法数据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具体监督行为以及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回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其他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县监察机关通报。对拒不接受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专项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形式,监督和支持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及检察建议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定期对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