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依法监督 > 专题报告 > 正文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1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0年12月25日在石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程文亮

 

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报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保公益诉讼,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推进全域旅游和“三宜石泉”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建立机制,联合联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程序作为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最佳司法状态,通过检察建议促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不断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一)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县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联动机制暂行办法》,为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创造了更好的制度保障。主动对接公安、林业、河长办等部门,会签《加强司法衔接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办法》等多份文件,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对公益诉讼案件台账化管理,逐一整改销号。截至目前,行政机关整改率达91.49%。

(二)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联络员作用。建立了以县人大代表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的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员队伍,并进行了业务培训。截至目前,联络员提供案件线索共15件。

(三)落实宣告制度,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配套建成检察宣告厅,对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影响较大的诉前检察建议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媒体参与,向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宣告送达,督促其积极履职。截至目前,已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5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二、立足职能,狠抓办案,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效

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狠抓执法办案。2019年至今,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6件,立案13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2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诉前检察建议77件,占比58.3%,收到整改回复122份,10件尚未到回复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

(一)不断加强秦巴山脉保护。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秦岭生态保卫战的战略部署,持续开展“秦岭生态保护”专项执法监督和矿山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挖滥建、乱砍乱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共办理涉秦巴山脉生态环境保护诉前案件19件,办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附民案件1件。督促恢复植被2000余株,规范使用林地2230余亩。

(二)合力推进汉江水资源保护。针对损害汉江生态环境、威胁河道行洪安全、污染饮用水源地等问题,会同县河长办先后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生态检察汉江行”等专项行动,采用“1244”工作法,全面排查“四乱”问题,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件,解决了G541国道改造项目向汉江倾倒土石破坏汉江生态问题、喜河等电站库区白色垃圾污染等问题,督促治理水源地1处,清理污染水域7亩,清理生活和建筑垃圾150余立方米。

(三)有效强化土地资源保护。重点办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破坏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等案件,督促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强化了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共办理土地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5件,督促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耕地8.4亩。

(四)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抓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建设工地和各类堆料场覆盖、降尘不到位,渣土车抛洒严重等问题,全面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同时,对县域内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环评资质是否齐全进行了专项监督。共办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诉前案件19件。

三、内强素质,外用科技,不断提升生态环保工作能力

(一)加强队伍素能建设。组织干警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举办的公益诉讼业务培训。选派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跟班学习,拓宽视野,增强实战经验,提升办案能力。同时,主动联系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专家,借助“外脑”提高办案专业化。

(二)狠抓检察建议质量。制定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发出的检察建议严格把关,逐级审核,层报检察长审批,做到审慎严谨适用法律,实现精准监督目的。

(三)提升办案科技含量增配无人机,助力公益诉讼野外取证工作,积极争取配备食品快检、水质检测等设备,逐步实现办案科技化。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宣传力度不大,群众知晓率低。二是提起诉讼案件数量不多。办理诉前案件多,但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少,法律利剑作用需进一步发挥。三是工作推进还存在一定阻力。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不愿共享执法信息、不愿配合调查取证。案件办理中损失认定难、鉴定评估难、费用高、损害修复难且短期内无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坚持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聚焦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平安石泉建设等战略部署,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促进绿色发展、推动依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办好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工作,定期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落实审议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公益诉讼庭审、案件评议、现场走访、公开听证等工作,增强人大代表参与度、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认可度。

(三)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广泛摸排生态环保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精度,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深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背后利益输送、权力寻租、失职渎职乃至贪腐等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对经过诉前程序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力争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四)推动形成联动格局。加快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建设。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结合司法办案开展分析研判,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构建多元宣传体系。进一步树立办案就是最好宣传的理念,结合“三下”“三率两度”提升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彩页、推送宣传稿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工作报告,是对我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忘检察初心,牢记监督使命,为共绘新时代“三宜石泉”新画卷作出更多检察贡献!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诉前检察建议书: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的督促或建议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法律文书。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1244”:围绕一条汉江干流、两个库区(汉江库区、湘子河库区)、四个汉江流经行政区域(曾溪、城关镇、后柳、喜河)、四条重要支流(饶峰河、富水河、池河、汶水河)。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主办   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6042号

地 址:陕西省石泉县城老城   邮编:725200   电话:0915-6321296   邮箱:shiquanrenda@163.com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