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实施办法
(2022年4月25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精神,根据《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部门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其中人民陪审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告姓名。宣誓仪式人数较多时可分批依次进行。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