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25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常委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通过,可以临时调整会议议程。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向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县委负责人出席指导会议。
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其他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且只列席与该单位相关的议题。
可邀请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
公民可以列席旁听会议,具体办法按《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执行。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逐项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对有关的工作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与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为会议的举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修改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10天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作报告;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特殊情况可以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事先进行视察或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进行审议。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作出书面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结果,按照《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进行测评,满意后方可通过。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审查意见,主任会议讨论后,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表决的条件尚不具备,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常委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向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议案。县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议案。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人事任免的范围、程序等,按照《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五章 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表决前,提出撤职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撤职案即予撤销。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的才能通过。
第六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性国计民生事项,由主任会议提出询问议题,按照《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进行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违反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受质询机关必须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期限,由其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以撤销。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围绕审议议题发言,发言要准备充分,有理有据,言简意赅,对与议题无关和重复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自己关心的或县人大代表、群众需要反映的突出问题发言。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表决的事项,必须得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使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电子表决,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和人事任免名单,以文件形式印发有关单位或以公告形式在石泉人大网、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石泉融媒APP或石泉电视台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文件、主任会议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会后不得传播涉密的会议信息和审议发言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实施监督等工作,如遇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可以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要十分慎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