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4日石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石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22年8月9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主任会议提议,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六条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第七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提请任命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进行免职。所在机构合并、更名的,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挂职副县长,挂职期满后,其职务自行免去。
第十三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国家机关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提请任免的议案、干部任免呈报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查。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对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及所报材料,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了解和审查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过程中,如发现群众有强烈意见反映、足以影响人事任免的人员应当暂缓任免。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在一年内不予任命。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回答和解释提出的有关问题。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由会议主持人提名。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任命通过的人员颁发任命书。对通过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通知提请任免的单位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石泉县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