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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11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289日石泉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根据《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对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一届任期内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工作变动、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换届时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需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考试主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知识,拟任职岗位履职必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条 组织领导: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设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纪律(须知)制定、监考人员的组织、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归档等事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建立试题题库,题库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和更新,每次考试的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成绩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提请任命机关及考试对象,考试成绩在举行本次县人大常委会票决任命前通报。

第五条 考试时间: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于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7日内进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考试前3日内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六条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开卷笔试形式,答卷时限12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考试纪律:参与出题及制卷人员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对外泄露试题,一经发现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泄密人责任。参加考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试卷,不得互相讨论、传阅、抄袭答卷。违反考试纪律者,一律取消考试成绩。

第八条 结果运用:被提请任命人员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在一年内县人大常委会不予审议任命。擅自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严重违反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纪律的拟任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不予审议任命。因不可预见情况无法正常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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