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制度(试行)
(2023年9月4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整体议事水平,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根据《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关注的或县人大代表、群众需要反映的突出问题发言,列席人员也可进行发言。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议案时,由相应委室负责,每个议题确定2-3名重点发言人。重点发言人应优先从熟悉议题所涉事项、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中确定。
第四条 审议发言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参与会前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座谈研判等活动,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客观掌握有关情况。被确定为重点发言人的人员,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相应委室应在会前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议发言应紧扣议题、切中要害,有理有据、言简意赅,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与议题无关或重复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提醒。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当天向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办公室应全程记录并归档。对口委室应就所涉及的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梳理,并认真将会议发言、书面发言中合法合规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吸纳到审议意见之中;对审议发言中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移交办理。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应于当次会议休会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常委会各委室按照分工,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督办;未按期办结及报告的,应跟踪督办并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书面发言稿纸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书面发言稿纸
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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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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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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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个议题填写一份(可附页),当次会议结束时交常委会办公室;若作为代表建议进行交办,应按照代表建议的要求撰写,于会后5日内送常委会人代选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