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30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镇人大主席可以列席会议。邀请石泉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为会议的举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除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二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其他报告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分别由其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特殊情况可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会议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向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安排参与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的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履职情况报告的评议意见书面反馈报告人和有关单位。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执行决议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将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等,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制定方案。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以撤销。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确定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发言。
会议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对与议题无关和重复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席人员发言,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即可发言。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会议或书面发言中的合理意见建议吸纳到有关报告或审议意见中。发言中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移交办理。
第三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表决使用电子表决系统,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和人事任免名单,以文件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及时以公告形式在石泉人大网、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石泉县融媒体中心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涉密文件会议结束时交回。会后不得传播涉密的会议信息和审议发言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任免等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务委员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2023年9月4日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制度(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