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满意度测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事项包括: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年度工作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行或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年度工作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测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 “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可同步进行满意度测评。“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或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直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或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直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测评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列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到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系统投票等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监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测评票由常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票面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分别赋予1分、0.5分、0分的分值。依据测评得分(弃权的不计分)采用百分制计算满意度,满意度85%及以上的确定为满意格次,85%以下至60%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格次,低于60%的确定为不满意格次。
第八条 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可作为所涉部门和单位年度人大工作考核、社会评价赋分的依据。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决议或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格次的,须在三个月内再次报告并测评,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格次的,或未按期提交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第九条 确因实际情况、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议、决定、审议意见难以执行或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2019年6月25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2024年6月14日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石泉县“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