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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04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5630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满意度测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事项包括: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年度工作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行或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进行满意测评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年度工作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测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 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可同步进行满意度测评。一府一委两院执行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直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或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实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直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测评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列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到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系统投票等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监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测评票常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票面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分别赋予1分、0.5分、0分的分值。依据测评得分(弃权的不计分)采用百分制计算满意度,满意度85%及以上的确定为满意格次,85%以下至60%确定为基本满意格次,低于60%确定为不满意格次

第八条 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可作为所涉部门和单位年度人大工作考核、社会评价赋分的依据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格次的,须在个月内再次报告并测评,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格次,或按期提交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第九条 确因实际情况、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议、决定审议意见难以执行或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2019625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石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2024614日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石泉县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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