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治制度,它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者、设计者和引领者,人民代表大会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巨大成功的根本保证。
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它保障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可靠制度载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大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等,促进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四、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特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