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代表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代表的主要权利部分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相关规定:参与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权利部分内容包括:
一、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就是代表小组活动,上一级人大代表还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小组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意见(代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与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加强联系,了解社情,听取民意,反映诉求。
三、视察,包括约见、持证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闭会期间代表视察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视察过程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还可以持证视察,但须有人大常委会联系才行;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专题调研(代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专题调研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代表法明确了专题调研的范围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五、提议召集人代会(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代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七、参与特定问题调查(代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书面建议(代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上参与代表小组活动、听取和反映意见、视察调研等,既是人大代表的权利,更是代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