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经石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
任命刘 伟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命鲁延谋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命余代根同志为石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其为石泉县监察委员会代主任;
任命蒋晓安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其为石泉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任命谢代军同志为石泉县公安局局长;
接受王仁康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接受耿国泉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接受徐家彦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接受田 波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接受胡广涛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
接受丁 辉同志辞去石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
接受单福东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
免去田 波同志石泉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免去尹 峰同志石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特此公告。
石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