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石泉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立体制机制、营造文明氛围、完善环境保障、开展文明创建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监督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在普法宣传上再加力。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建设崇德向上美好石泉的决策部署,以务实管用举措,通过多手段、多形式、多渠道掀起《条例》学习宣传热潮,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人人知晓《条例》、广泛宣传《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要在群众参与上再提升。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文明促进和文明创建中接受文明新风、文明道德的洗礼,自觉追求和践行守道德、讲文明的生活方式。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持续壮大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的社会力量,开展好文明劝导、文明旅游、文明交通等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发动群众在社会共治、文明共享中广泛参与。
三要在贯彻落实上再深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联席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因事施策,逐一解决。各职能部门既要分口履行监管职责,又要通力协作破解难题,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疏堵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发挥好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群体的示范表率作用,切实营造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常抓常管的良好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