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激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履职活动。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发放务工补贴100元,每次往返交通费50元包干。不足1 天的,按1 天计算。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上述活动,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发放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适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为代表听取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做好服务保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为县人大代表订阅人大相关书刊,发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刊等相关资料;“一府一委两院”要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定期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等情况,主动公开有关事项,赠阅报刊杂志,印发有关学习资料,进一步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第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都必须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解决代表实际困难,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县、镇人大要加强人大代表家站平台建设,为代表开展进站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加强互动交流、提交议案建议、收集社情民意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