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石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9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县人大代表与原选区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促进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为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采取会议述职或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第五条 会议述职代表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各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情况;
(三)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四)密切联系和走访选民,收集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主动参与“321”基层治理,担任网格长或网格员收集社情民意,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文明新风等情况;
(六)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七)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八)代表履行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通知述职代表。述职代表名单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提前向述职代表及所在单位发出述职通知,由各镇人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述职评议活动的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等。
(二)撰写述职报告。述职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述职内容,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情况,对于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三)开展述职评议。各镇人大要全面了解述职代表的履职情况并向会议介绍。述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会议作述职报告,由选民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代表述职情况,对代表进行评议。述职代表要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选民提出的询问。
对会议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票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由参加会议的选民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根据述职代表得票情况确定格次,凡满意票达到85%及以上的确定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40%的确定为不满意,其余均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记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四)形成评议材料。对述职代表的履职情况和评议意见经镇人大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
述职代表应对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县人大代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原选区选民报告。
第八条 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县人大代表通报表扬、推荐代表连任或者约谈提醒、劝辞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凡确定为会议述职的代表,必须按要求参加述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须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另行安排时间述职。对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会议述职的,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镇人大每年就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