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石泉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代表履职管理,激励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积分管理对象为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履职积分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积分管理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各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履职实行年度积分登记,履职基础分值为100分,设激励加分项,以本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登记周期。
第六条 以下履职情况应当列入代表履职积分登记: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20分):
1.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2.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情况;
3.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80分):
1.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镇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座谈等活动情况;
2.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镇人大组织的履职学习、专题培训等情况;
3.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各类会议情况;
4.参加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组织的接待选民、议事会等活动情况;
5.密切联系选民,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情况;
6.参与“321”基层治理,担任网格长或网格员收集社情民意,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文明新风等情况;
7.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评议监督情况。
(三)激励加分项:
1.代表所提建议被县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以及建议受到表扬情况;
2.代表在重点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表现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表扬情况;
3.代表履职事迹受到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4.代表投身公益事业,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情况;
5.代表撰写的调研报告得到县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人大工作新闻稿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情况。
第七条 代表履职积分登记方式:
1.代表履职积分登记采取纸质登记和电子表格登记的方式进行;
2.代表应将每次履职情况及时填入《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手册》,由镇人大每季度收集查阅1次,并将代表履职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3.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开展活动情况报镇人大,由镇人大将代表个人履职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4.镇人大应根据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内容,按照积分标准对代表本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积分登记,填写《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并交代表本人复核,经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镇人大将《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
5.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在每年年底将组织代表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座谈等活动情况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统一进行履职积分登记;
6.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应对各镇上报的《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进行统计汇总和补充登记,形成县人大代表履职综合积分表,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代表履职积分登记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在次年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发给代表本人,并由镇人大在代表原选区对外公布。
第九条 代表可对本人的履职积分进行查询,如本人对登记的履职信息有疑问,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反映,由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协调镇人大对履职信息进行核对、修正,并向代表反馈和解释。
第十条 每年度的代表履职积分情况作为通报表扬、代表连任或者约谈提醒、劝辞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