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已经基本成熟定型,我们讲“坚持和完善”、“加强和改进”,主要是从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来讲的。《意见》强调,要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民主集中制,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更加到位更具实效、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意见》从8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一)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意见》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通过法定和有序的途径、渠道、方式、程序,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人大依法履职,作出决议决定等,都要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科学决策。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二)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意见》指出,各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人大要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法律制度,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
(三)推进高质量立法。《意见》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避免立法简单化。丰富立法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生物安全、生态文明、财政税收、营商环境、反垄断、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适时启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和立法能力建设,注重开展“小切口”立法,从地方实际出发,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意见》要求,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各级人大要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加强立法调研,发挥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按照程序形成立法规划和计划。人大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机制。发挥审议环节把关作用。加强和规范部门和地方立法。建好用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意见》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要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不断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用好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办理群众线上线下来信来访等,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各方面依法履职。《意见》强调,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深入推进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工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意见》强调,“一府一委两院”要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意识,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按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化常态化。《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制度,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办法,提高讨论决定工作实效。
(七)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意见》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支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
(八)深化拓展人大对外工作。《意见》指出,加强同外国议会和国际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人大代表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促进对外工作与外宣工作深度融合,积极宣介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成就。充分发挥发言人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