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七项权利,分别是: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七个义务,分别是: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